法院認為,駕駛員為了挪車需要在停車場、居民小區等場所短暫駕駛車輛,但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因此,向社會開放通行的小區、單位內部道路、公共停車場、地下車庫等均屬于道路的范疇。在司法實踐中,將駕駛行為概括為三步,即“上車”、“打火”、“輪子動”,只要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了物理上的位移,即可認為駕駛行為已經完成,因此在小區、停車場挪車的行為在刑法上也會被認定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聚餐喝酒后,在小區里挪車可以認定為酒駕2022-4-20 18:15:02 延伸閱讀: ·虐待犯罪致人重傷、死亡與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犯罪致人重傷、死亡的界限 要根據被告人的主觀故意、所實施的暴力手段與方式、是否立即或者直接造成被害人傷亡后果等進行綜合判斷。對于被告人主觀上不具有侵害被害人健康或者剝奪被害人生命的故意,而是出于追求被害人肉體和精神上的痛苦,長期或者多次實施虐待行......·職務侵占罪的認定 一、職務侵占罪與侵占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的規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自己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已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或將他人遺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為已......·什么是詐騙罪? 詐騙罪(刑法第266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盜竊罪“扒竊”的含義 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1997年盜竊罪解釋》)第4條中規定“1年內在公共場所扒竊3次以上”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其后,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進一步確立......·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非法拘禁罪(第238條)與綁架罪(第239條)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權利的犯罪。在主觀上兩罪均為直接故意,盡管行為人的目的不完全相同,但在索債型案件中,無論是綁架罪還是非法拘禁罪,行為人均具有索取財物的目的。在客觀...... ·還沒有相關文章 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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