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保密協議書》未約定明確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六條第一款“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定來看,在雙方對經濟補償金約定不明及事后無法協商時,勞動者有權依照法定標準主張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約定的起止期限不等同于勞動關系的存續期限,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早已終止。終止勞動關系后,原告并未給予任何經濟補償,根據法律規定,競業限制條款對被告不產生約束力。2022-4-20 18:15:08 延伸閱讀: ·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加班費,勞動者因此辭職,能否要求經濟補償? 司法解釋第15條雖規定“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但是,該解釋的核心點是“拒不支付”。起草者認為“拒不支付”系“對于僅有拖欠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行為,勞動者不能據此向......·被派遣勞動者辭職是否受到限制? 《勞動合同法》規定了被派遣勞動者辭職的許可性條件,即只有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或者用人單位有過錯的情況下,被派遣勞動者才可辭職;在用人單位沒有過錯的情況下,被派遣勞動者不能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預告辭職。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勞務派遣中勞動者的工傷保險待遇應如何承擔? 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務派遣人員工傷由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在勞務派遣期間,勞務人員如果不幸發生工傷,那么勞務派遣人員工傷保險由派遣單位來負責承擔。這是勞務派遣單位作為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應當承擔的義務。 《勞動合......·什么是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我國勞動法、1994年勞動部發布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以下簡稱《經濟補......·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勞資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23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勞動合同法》也取消了勞動合同可以約定終止條件的規定,只規定勞動合同的法定終止。《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沒有規定勞動合...... ·合同中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條款的效力如何認定?·用人單位對嚴重失職的勞動者可否予以辭退?·入職登記能否起到代替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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